澳洲华人被闯红灯司机撞死,法官判定司机无罪,是因为立法缺陷吗?

3g.163.com/local/articl

问题墨尔本一名华裔老爷爷因救孙子,不幸被闯红灯的司机撞倒身亡,然而肇事者却于近日被判无罪释放,理由是法官认为其已备受创伤后压力症影响。

张启民的妻子姜玉南(Yunan Jiang,音译)因丈夫的离世备受打击,她曾恳求法官Frank Gucciardo严惩肇事者。

但法官称,Perera因此事饱受创伤后压力症影响。

“在我看来,这次车祸对你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超出了法庭审判的范围。”

“内疚和羞愧会影响你的一生,我认为让你入狱会使你的病情更糟”。

因为觉得司机太过内疚?导致心理创伤?所以法官判处司机无罪?

已邀请:

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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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希望能够看见后续报道,当地华人联合起来对这次的事件有进一步的动作。只在嘴上喊喊是不会改变任何现状的。分割线---------------------------------以下原答案

典型的傻逼圣母加白左思维。这种判例不要太多。看看多少傻逼teenager只是因为好玩,从背后推人,打人致伤甚至致残致死的,有几个被重判了?没被重判的理由基本都很类似。

但不得不说,人善被人欺。华人在外,基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不愿意抱团,只有相互冷漠甚至自己人坑自己人。要不然这种事发生在日裔,韩裔,非裔群体,你看看会被闹成啥样。要是发生在伊斯兰群体,法官也敢这么判的话,只能说敬你是条汉子。

ra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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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英文原新闻:

Woman who killed hero grandpa pushing grandson in stroller spared jail
Judge Gucciardo - who once famously carried out a conversation in open court with furniture icon Franco Cozzo - described Perera's offending as at the 'lowest end' for its type because she was not drunk, speeding, on the phone or tired.
He further praised Perera for her good character, solid work history and for being a good mum.
'Although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is considered a manifestation of negligence in the sense of carelessness, it can, as it does in this case, encompass momentary inattention which may attract suitably less condemnation,' Judge Gucciardo said.
His words offered little comfort to Mr Zhang's devastated wife, who had provided a gut-wrenching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to the court pleading for an appropriate jail sentence for her husband's killer.
Ms Jiang told the court her life had been effectively ruined by Perera's actions.
She described her husband as a deeply devoted, loved and caring family man.
Ms Jiang wrote of her anguish and suffering at the hands of Perera and described her heartbreak, depression and insomnia at losing her husband.
In sentencing, Judge Gucciardo noted the victim's family remained 'unforgiving' of Perera and sought the 'maximum possible redress from the court'.
But he could not be swayed.
'I have taken these powerful and emotional statements into account ... it should be understood that such considerations, though understandable, cannot overwhelm the proper exercise of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s properly to be applied,' he said.

说的是肇事者没酒驾,超速,打电话,同时过往记录不差,然后还有如题主所言的那些内容。说反华的就扯淡了,澳洲好歹是英美法系,要考虑判例的,支持这种审判结果对普通人有啥好处,澳洲人自己也觉得这种审判结果很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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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左掌握的维州,这种奇葩判决不奇怪。

Makub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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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需要编辑一下答案,因为查了一下新闻发现有需要补充的地方。

点进这个帖子的朋友其实被题主强行带了一波节奏。

其实肇事者并非无罪释放,而是法官看在其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且有明显悔意(自首,打电话叫救护车并亲自尝试救人),在查过其过往的良好驾驶记录后,判其进行150小时的社区服务。这个女的工作是“child care”翻译成中文大概就是幼教或者保姆,那么按照普通澳洲人的工资来算,每小时大约价值20多澳元或100多人民币。这个判罚约等于罚款1万5千人民币。

澳洲的法律是警示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所以在认定被告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的判罚都是很轻的。疏忽驾驶撞死人,法律规定就是罚款$500。所以我觉得这事跟种族歧视没有关系,根本在于澳洲的法律就是这么宽松。

要想重判被告,要么控告对方主观故意(很明显不能),要么控告对方危险驾驶

澳洲是这样定义危险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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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我的思考仅供参考。澳洲在2015年12月有这么一个案例,白人骑车者Tom Curtis在离开家后,骑行至Bennett Springs路上时,被21岁女司机Caitlin Smith撞死。法院判决罚款500,吊销执照12周。所以依照澳洲的疏忽驾驶罪,基本上就只能这么判。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撞死华人的司机,闯了红灯,到底是疏忽驾驶罪还是危险驾驶罪。我个人倾向判疏忽驾驶罪。因为首先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被告绝对不是故意撞死人的,其次澳洲的交通系统跟中国有点不同,黄灯变红灯以后大约要过3-4秒另一边的交通灯才会变绿,所以在澳洲闯红灯其实并不是很少见的事情,没有中国那么危险。其次,这个判决并不是完全由法官定下来的,而是由评审团裁决的,所以这个案例从一开始就对原告绝对不利,因为首先被告的律师会剔除亚裔陪审团成员,再剔除看起来经济状况不好的陪审团成员,这样在澳洲绝大部分人都有车的大环境下,陪审团成员就可以保证绝大部分是有车的白人。假如陪审团带入自己的身份来判案,那么首先带入的是开车的被告身份。最后澳洲的法律一般是为了震慑犯罪者而不是惩罚犯罪者的,所以对于意外事故特别的宽容。这个案子就算让我判我也会判疏忽驾驶罪,因为判危险驾驶罪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太大了。什么负面影响呢?就是很有可能导致肇事司机逃逸。而澳洲因为对于疏忽驾驶判决很轻,再加上所有的人都有rego也就是第三者险,所以肇事逃逸的情况非常罕见。对于一个摄像头很少,地广人稀的国家,这种交通事故大多靠肇事者自觉报警,叫救护车,所以必然不能判得太重。

顺便说一下,这个肇事司机撞了人以后并没有逃逸,而是报警叫救护车,甚至亲自尝试救人(英文新闻原文有“After his rescue failed, ”,这样的说法)所以我觉得法官说被告有悔意并不是信口开河

15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相当于罚款1万5千人民币,可是比撞死白人骑车者的那个案子判的重多了。

燕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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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案例,只是到警局报案,并未上升到司法。


在单行道上的T型路口掉头,提前打灯提示我要右转了。

然后后车是个老太,夜里估计视力不好,又注意力不集中,在我右转掉头的时候怼在我后轮之后的车尾上了,我一看单行道,为了不造成拥堵,我先把位置让了出来,没想到这老太直接一脚油门跑路了。

事后我拿着行车记录去警局报案,接待的警察不愿意管,只想照着车牌把肇事逃逸的司机的联系方式给我让我自己去和保险公司联系。(见过警察做和事佬的,没见过连肇事逃逸证据确凿却不依法办事的)

再然后我去和保险公司交涉,结果是保险公司居然声称“要给她机会让她为自己辩护”为由,拒绝了给我提供免申请费的赔偿。最终的结果演变成保险公司和肇事逃逸的司机沆瀣一气,坑我这个出钱交了保险的客户。

zl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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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这件事来说,和歧视华人不大有关系。翻翻以前新闻你会看到,有华人撞死白人和此案同样判的,前提是无酒驾无吸毒无超速这些还有悔罪态度等等。也有白人小伙酒驾后超速撞死华裔母女判了将近二十年,要知道澳洲普通杀人案不少人判八年四年就可假释的。但澳洲华人不大会抱团争取自己政治利益的确没错。

手黑没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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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注问题

正好在土澳学商法,前几个星期学tort of negligence问题讲司机创红灯问题

只学到过肇事方可以最大限度辩护的倒是第一次听说直接无罪的。希望哪位学霸解释一下。我拿这问题发给导师老头儿问问他去嘿嘿

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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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年前,一个韩国女孩被无故打死,法官判无罪;

两年前一个白人向公交车泼汽油焚烧,烧死了印度裔司机,法官判无罪;

这次判无罪其实也没啥意外的,但是做为一个团体,一个种族,华裔要想好好生存,就要会闹,会控告他们为种族歧视,才能使自己与同胞尽量避免这种伤害,但我对华人的凝聚力抱有一个大大的问号,或许等到00后或者10后才能有改观

SKID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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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中国人)在墨尔本撞死一醉酒的澳洲白人也被判无罪。。杠精们是否能够客观点。。

赵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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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在文末。


十二三年前,土澳隔壁的kiwi出过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肇事方是个从大陆过去的富二代留学生,开的跑车,连车牌都是花钱拍来的那种,那天他酒驾、超速、闯红灯,撞死一个白人老太太。老太太的老伴向法官求情,说他太太死了他很悲痛,但即使重判肇事者也是人死不能复生,肇事的孩子(已成年,但在老人眼里还是孩子)若是因为一时犯浑入狱,这一生就毁了,他相信这孩子犯错并非故意,恳求法官给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法院只轻判了百八十个小时的社区劳动就算了结。这事当年上过奥克兰先驱报,在报纸上占了大幅版面,连着讨论了好几天,那会在奥克兰呆过的人应该都有记忆。不要凭揣测瞎猜什么老先生被买通了,并没有,有民事赔偿,但赔得并不多,单纯就是因为一位老人的善良仁厚。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乃至价值观,都有不同,但土澳和kiwi算是相当接近的,有一些在那边习以为常的事情,以中国人的眼光来看完全不能理解。比如说小偷频频上门盗窃好可恶,今天来一小偷正好被我抓到,我要好好教训他一顿再扭送警局,是不是没毛病?不,千万别这样干,否则麻烦大了,因为偷窃在澳洲和新西兰都属于轻罪,只要悄悄地进屋,只偷东西不伤人,即使抓到现行也不过判罚点社区劳动,但若是房主在抓小偷的过程中致使小偷受伤,那可是故意伤害罪,没准会坐牢。为什么会有这样离谱的事情?不离谱,任何事情只要存在都是有原因有道理的,他们视法律为调节社会的工具而非惩罚的手段,如果偷窃只是轻罪但故意伤害是重罪,小偷行窃时遇到主人,就不会因为害怕而行凶,上策是赶紧溜之大吉,这样主人家仅仅受到财物损失而不必担心人身安全。

文明社会的理想是,法律并非大棒,而是赞美诗。试想,假若你是那个不慎撞死人但被受害人家属和法庭宽宥的年轻人,经过这样一件事,你的余生将会如何度过?我相信他将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会比把他关进牢里一段时间再放出来要多得多。虽然这种做法搁到中国来,会水土不服,践行这种做法的澳洲也并未完全消灭不文明,但他们努力的方向是为了使社会向着更文明的目标发展,而不是什么种族歧视、法庭黑暗。


发布于 2018-10-12


近期那边又有一个醉驾致死案,肇事方和受害人都是白人,正常判罚,判了在家服刑100天(监视居住)+社区劳动100小时。

作为对照的,是当地一个亲爹喝醉回家,因为发酒疯,揽过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吻了下嘴,孩子非常惊恐,母亲报警,尽管有律师为醉酒父亲辩护,说他从无前科,并不是恋童癖,真的就是喝太醉了。没用,法官不接受,就吻一下,判了入狱两年。(对照组:近日我国高铁上猥亵女儿的兽父因为是亲爹就被和稀泥了)

这里的逻辑是什么呢?他们觉得(不止是法官觉得,法律会这样制定,当地的群众的三观必然是基础)开车肇事这个事,除了伪装成交通肇事的杀人案,基本都不是故意撞人的,既然你不会故意再犯,那么略施惩戒即可。但猥亵女性尤其是幼女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有此恶行的人,如果判罚轻了,很可能再犯,甚至,有些禽兽恐怕都管不住自己不那样,所以需要重判,让他们畏惧惩罚,不敢放纵自己。

请注意,我说的逻辑并不是我所支持的逻辑,仅仅是当地立法和法官判罚的依据,我对此没有立场,因为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也没有深入地研究过社会学,我不想妄议我并无建树的领域,但我在遇到所有自己觉得奇怪甚至想不明白的事情时,都会努力去弄明白,我搞不懂的那个人为什么会那么做。任何事情的背后都有原因,复杂的原因,不要在自己没有看清楚事情的全貌之前,仅凭碎片的信息和自己浅薄的认知就加以判断。我不去评价当地法律是不是合理,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做到弄明白当地法律为什么是这样一个系统,就可以了,我如果觉得无法接受这样的法律,那么我不去那里就行,如果去了就遵守当地法律,按照当地做法保护好自己(比如购买产险、购买安保服务,选住处时避开高犯罪区域)并且认可在那里生活的风险(比如说万一被撞的是我自己),无法认可就避免前往。

我再举个例子讲一下我说的“任何事情都有原因”是什么意思,譬如说昨天新闻披露了公交坠江案的原因,我对通告中的“司机与女乘客互殴”的“互殴”俩字意见极大——作为司机被打时用手挡一下都是错了?这分明是遇袭!有位资深律师为我解了惑,他说发生了这么大事,必须安抚好车上那些遇难者的家属,那个去殴打司机的女乘客留下的遗产显然不够赔付那么多家庭,所以通告里必须说“互殴”,这样才能让公交公司和公交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好吧,这就是国内社会的运行规则,确实是这样的。

钟大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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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澳洲开过车的人,请不要瞎捷豹发言!

先给个人看法:司法问题不大!立法倒有不小的问题!

@MakubeX 所说,由于澳洲人口密度过低,一般的交通事故,几乎都是司机之间协商责任,然后联系保险公司解决。警方介入的时候很少,除非是出了人命或事故的时间地点造成了大量拥堵(比如高速上)。

当然,如 @燕慕若 所说的情况,也不少见,毕竟不能保证每一个人的素质都足够高。举个简单的例子,我的车停在停车场里,至少被撞和剐蹭了3回,其中两回,肇事者都留下了字条和联系方式,但最狠的那一回,却没有。。。所以你看,哪儿的人都会最大可能的趋利避害。但这种hit and run,仅限于剐蹭,警察才不管。。。撞个重伤或者死亡,一样是重罪。

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宽松的法律,可以更好的推动人民的自我管理。

但这种立法的松紧存在一个度的平衡的问题。

刑罚过重,容易导致自我管理体系崩溃,比如为躲避处罚,而大量逃逸。这在澳洲这个人口密度的社会,将极大的增加执法成本。

但处罚过轻,则会导致在没有危险驾驶的前提下,造成自己有过错交通事故的司机居然可以毫无代价。比如案例中这种情况,就是典型。这将进一步降低司机在开车过车中的谨慎程度。所以在 @Ray liu 的截图中,大家也可以看到,本地舆论对此事也普遍认为处罚过轻。

此案正确的做法,还是要提起上诉,让被告得到应有的处罚。维州这种fully welcome refugee的州不行,还可以上到高院嘛。。。

否则一旦成为判例,以后都会被类似案例引用,那就不好了。。。


但是!我不是针对谁,我是说所有在这个问题下面瞎捷豹扯什么种族歧视的,都是粉红色的杠精!都是完全不了解情况之下,单纯因为肤色和种族而高潮的沙雕。。。。

墨尔本华社有华社的问题,我相信我比贵乎大多数人都了解。但这是一码归一码的事情,至少在这个案子里,跟种族无关。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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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和民事赔偿是两回事吧,中国撞死人也不一定要判刑的。

空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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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欧洲、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

行车绝大多数情况下,会礼让行人!

千真万确!


于是乎,很多小清新,来到这些地方,感叹这些地方的交通真好啊,司机素质真高啊!


更于是,很多人形成了过马路不看车的习惯


殊不知,即使1万个司机里9999个是素质良好的,只要有一个马虎的,

您的小命就呜呼了!


事实是这种不负责任的司机,大有人大!


3亿人的美国去年交通事故死了4万人!

2300万人的澳大利亚去年交通事故死了1300人!

Australian road deaths rise for second year, reaching almost 1,300 in 2016


14亿人的中国去年交通事故死亡6万3千人。

下马谢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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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看来当地法官完全按照澳洲法律在执行,没什么问题。

比较冷笑话的是,有问题的是澳洲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澳洲法律体系本身有问题——体制问题。

地广人稀的地方的缺陷,因为地理缺陷造成的立法缺陷。被撞死的人如果是弱势家庭的后代,未婚无子,谁去帮死者发起民事诉讼?明明就是一群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裹挟法律定制,刑法和民法又分开管理导致的盲点,法律不是完美的,是有滞后性和漏洞的,法律只是一类工具,没有完美的工具,只有拿工具做好事或坏事的人。

Dylan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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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汉语不严谨还是媒体和提问者有问题?

释放是释放,为啥前面一定要带个无罪?

题目里链接的网易报道已经说明,被告承认了危险驾驶罪名,也被吊销驾照。但是没有坐牢,这在中国叫罪名成立但是免于刑事处罚。

好嘛,报道的内容写的很清楚,但是用到释放这个词的时候就变得好像突然语死早了。统统变成了“无罪释放”。到了这个题目里就变成了“无罪”。

中文都是被你们糟蹋烂了。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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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发现澳洲这样的裁决倒是和圣经中一段经文有一定关联,就是民数记中对意外伤害案件的处理——

【“倘若人不是因为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不是埋伏起来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民数记 35:22-28 )

我发现这处经文中提到的逃城很有意思。这里的逃城类似与今天我们的监狱。我们世人一般都会觉得监狱嘛,不就是应该是用来关罪犯的地方,把一个人关进监狱是对他的刑罚。但我有一天突然发现圣经民数记中这处经文却恰恰相反。这里的逃城一方面确实也有对意外杀人的人一种自由限制的目的,但逃城还有一层很重要的我们世人不曾想过的意义,那就是保护意外杀死人的免于受到死者家属的伤害。上帝确切知道人的本性。我们世人在自己的亲人被杀死的情况下,在血气里是不管对方有意无意,都是恨不得误杀人的人为死去的亲人偿命以解心头之痛的。所以察验人肺腑心肠的神说:——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

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要保护这意外杀人的不要被死者家属伤害以致于死,圣经宣告说——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旦河,进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正如澳洲法官在死者家属姜玉男要求严惩撞人者时说的:“我已经考虑到了这些强有力的情感表达.....这种情感虽然可以被理解,但不能推翻法庭的量刑原则。”

那是不是意味着意外杀人就不用担当任何责任自由自在呢?非也!民数记记载说意外杀人的要住在逃城——

【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什么意思呢?就是尽管人不是故意致人死亡,但毕竟一个生命因为你的疏忽消失了,而在神的眼中,生命是祂最为宝贵的,不管人是因为无知还是因为疏忽,人都要为这个生命的逝去承担一定的责任,那就是剥夺人一定的自由。一方面安慰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另一方面也给误杀人的悔改的机会。一个真正怜惜他人性命的人经过这样的事件,他定然甘心受罚,以后行事一定会更加谨慎更加谦卑。但是如果一个人并非真正悔改,不觉得一个生命消失在自己的手中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他就会企图运用不正当的手段重获自由,例如非法越狱或者通过钱财贿赂。鉴查人心的神宣告说——

【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民数记35)

所以,大家看到了吗?鉴查人心的神更看重人致人死亡的动机和之后对这件事件的回应。律法也不是人报仇雪恨的工具,法律是神公义和怜悯的彰显。

澳洲的这个例子,我个人认为从澳洲法律的角度是问题不大,但如果没有丝毫的牢狱之刑,也是刑罚偏轻的,澳洲法官说情感不能做为法庭的裁决原则,那同样,法官亦不能把自己的情感代入裁决中,但明显澳洲法官把自己对肇事致人死亡者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却没有对失去丈夫的姜玉男的悲痛给予理解和法律支持。姜玉男可以选择宽容,但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强求失去亲人的人要宽容那使自己的亲人死亡的人,连上帝都不能。但正如一个回答下面的评论给出的——苦主可以用其他的方式顺自己的气— 比如说刑事诉讼司机不用坐牢,但民事诉讼可以让司机倾家荡产,可以参照OJ的案例。但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我总是希望我们国人不要自轻自贱,无端激发对他人的仇恨。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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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在澳洲判的挺轻的,11年一位17岁少年Luke Beyer(看名字应该是白人)被一个超速+酒驾+没有指导员的23岁L照驾驶员撞死了

(澳洲L照初学者按照规定必须有老司机在副驾驶位置上指导)

肇事司机判了四年,好像两年之后就放出来了

这么看的话,没有酒驾,没有超速撞死人结果不判刑看上去不算意外…


至于安全…我在一处不算特别繁忙的十字路口附近租住过一年…家门口碰见不下十次车撞车,被撞飞的行人也看见过三五个。

这边有一种生物叫做拖车公司,负责赶到事故现场把车拖走的。为了能够第一时间(在同行之前)赶到现场,他们会给沿路居民留下联系方式,居民看见事故朝他们报告可以得到奖励

(差不多一两百刀一次把,前提是你得是第一个报道的,并且你报道的公司得是第一个赶到现场抢到生意的…不过就算条件如此严苛,一年下来我我差不多攒了台phoneX,虽然没买)

粉色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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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在澳洲,一位中国游客自驾游逆行,撞死了一位澳洲人,也没有判,回国了。

旅米学者,威廉丶仲敬丶刘,曾经说过:

统治权就是杀人权

澳洲白人通过行使杀人权来确认自己的统治权,显示出了澳第安民族强盛的武德,充分婊明费拉末民和原始初民不可逾越的差距

米兰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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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 这种意外哪国不一样?


我国不逃逸 积极赔偿 有几个真坐牢的?顶格三年 不逃逸打电话报警陪钱

一般一年最多了 大概率在看守所就完事了 和在哪国没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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