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生活】干货贴!澳洲买卖房屋产生增值税,到底该怎么算?



领航导读

在澳洲,增值税 CGT(capital gains tax)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收入所得税 Income Tax 的一个分支。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增值税,全部都是干货!



关于房产增值税



增值税是1985年9月20日开始实行的,因此在此之前买到手的房地产再出售时不牵涉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的折扣是1999年9月21日开始的。对于买到手后一年以后再出售的房地产,可以享有50%的折扣。

海外人士房产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从2017年5月9日晚7:30日起,海外买家和持澳洲非永居签证的买家,将无法享受自住房增值税税务全免的政策。


持澳洲非永居签证的买家即便是澳洲所属的税务居民,也不可以豁免自住房的增值税


澳洲本地人增值税

简单来说,增值税是算进你的收入里面的,与你的收入一起计算。


从交税的角度看,你可以选择在你个人收入较低的那一年出售你的房子,这样,更为划算。



在澳洲,很多人喜欢选择等到退休以后,拿到了养老金,再买卖房产。


他们不必缴纳任何的所得税,他们房产应付的增值税自然也是根据很低的税率来计算的。




遗产房产增值税



大多数人知道自住房出售时不需交增值税,但许多人不明白对其它房地产,如作为遗产继承者,有特殊的适用规则。


对于继承房地产不需要付增值税——



除非将房子卖掉,直到出售此房子时,才需要付增值税。




在澳洲,没有死后的责任追究,因此房主去世后的遗留下来的住房通常不需交增值税,不过也有特别情况。

去世者遗留自住房


如果去世的房主当时买房子时是在1985年9月19日之后,作为自住房买的,那么需要进行较严格的审查,方可判定该房在出售时是否需交增值税。



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免增值税:

如果房子是在房主去世后两年内出售,免增值税。

如果是在两年以后出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话,仍然免增值税:没有用房产获利,即没有出租过;

该房是房产继承者的自住房,去世者的配偶,或其他人根据遗嘱有居住在这里的权利。


去世者遗留的投资房

如果是根据去世者遗嘱把房产转给继承人的话,没有任何增值税产生。


但如果继承人最终出售这座房子,那么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房产的基础价格计算如下:


对增值税(1985年9月20日)实行前的投资房,房子的初始价值按死者去世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对增值税实行后的投资房,房子的初始价值按死者当时买房时的实际花费计算

如果房产继承后超过12个月再出售的话,可以享受50%的增值税折扣



投资房产的增值税



增值税通常构成投资房产收益的一大部份。

总的来说,投资者需要对增值部分交税。

关于什么情况下应交增值税,交多少,规定并不是非常清晰明了。

特别是当投资房产最初曾经作为房主的自住房的情况下,或者房子在出租了一个时期后又成为房主的自住房。

一般来说,一个纳税人或者一个家庭的自住房是免增值税的。


六年法则

在澳洲,自住房变成投资房,有一个最根本的原则需要遵循——“六年法则”

所谓的“六年法则”允许房主在最长六年内继续把此房产当作自住房来对待。

卖房时,这六年的增值税可以被豁免!

如果在房产租出去一段时间之后,房主又搬回去作为自住房住,如果后来此房又出租出去的话,六年的时间重新起算。

如果你买房子时,出租年限超过了六年,那么在这六年内的增值税部分可以被减免!



特殊法则


除了“六年法则”,还有一个特殊法则,适用于自住房首次成为产生收益的情况,该特殊法则关系到如何确定房产的初始价值。 


为了计税的目的,房子的价值按首次租出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而不按当初买房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投资房变成了自住房



如果房产最初是按投资房出租出去的,然后在房主拥有此房期间的一部分时间又变成了房主的自住房,那么只能享受部分的自住房增值税减免



如果房产最初是作为出租房的,那么到最终出售时的总增值将按比例减少,视房主将房子作为自住房的时间长短而定。





实际案例



案例一

在2007年7月1日, 小 A 花45万澳元买了一所房子,她把房子用作自住房,直到2010年7月1日。

到此时,房产的市场价值是55万澳元。

如果从那时起,小 A 把房子出租出去,一直到她在2016年7月1日前把房子卖掉,根据六年法则,她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全额免除。


她卖房的收益不需交任何增值税。

案例二

接着案例一,如果小 A 没有把房子卖掉,而是继续把房子出租出去,到2017年7月1日以85万澳元的价格出售,即从房子第一次产生收入以来的七年时间,那么她只能享有增值税的部份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她最初把房子出租时房子的市场价值(2010年7月1日,55万澳元),将用来计算增值税.

而她的房子增值部分是30万澳元(即85万减去55万)。

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忽略闰年):

30万澳元 x 365 天(不属于自住房的天数)/ 3650天(拥有该房产的总天数)= 3万澳元。

因为 小 A 拥有此房产超过12个月,所以适用于50%的增值税减免。那么她需要按自己的边际税率对1.5万澳元的增值交税。


案例三


在2013年10月19日小 B 买了一栋房,她将房子租出,直到2016年10月21日。

从那以后,她把房子当作自住房。

她最终于2017年10月30日将房者卖掉,增值10万澳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忽略闰年):


10万澳元 x 1097(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21日的天数) / 1471 (拥有此房产的总天数) = 74,575.12 澳元

有此房产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她有资格享受50%的增值税减免,那么她实际应交的增值税是37,287.56 澳元。



领航悉尼


小编给大家提一个贴心建议:


在房子出租前,最好做一次估价,这样房产价格一目了然,到时卖房子时,方便计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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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小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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