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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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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永久居民(Australian Permanent Resident,简称P.R.)是还没入籍但持有永久签证者,永久居民可以无限期的在澳大利亚留下、居住和进入,永久签证有效期通常为五年。5年内累计居住满2年则可以申请入籍或者是继续延续PT签证。
拿到澳洲PR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障、子女抚养津贴、子女高等教育津贴、配偶津贴、疾病和伤残津贴、电话和房租津贴、交通津贴等社会福利等。
但如果只是拿到PR,只能免签证进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有的其他国家都需要签证,因为你还是中国籍。但是一旦入籍,就是澳大利亚的公民了。
澳洲永久居民与公民享受权利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 选举权
2. 被选举权
3. 参军权
4. 被选为陪审团成员
5. 从事政府的某些特殊工作(如情报人员)
以上这五项权利或义务,永久居民没有,公民(入籍了)才有。
对于快要登陆澳洲拿到PR(永久居民签证),又或是刚拿到PR的移民人士来说,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众所周知,持有澳洲PR在5年签证有效期内可自由往返澳洲。在这个签证5年期到达之前,签证申请人具备相关资格可以申请澳洲公民、或申请RRV(Resident Return Visa,Subclass 155 和Subclass157)澳洲居民返程签证。否则,一旦PR到期后再申请,不仅不能顺利申请,而且还将很有可能失去得来不易的永居身份。
永居和永居签证的有效期
永居本身是永久有效的,签证持有人可无限制地在澳居留。
如果你的永居签证过期时,你在澳洲境内,那么你可以一直合法居住在澳洲,丝毫不影响你正常居住和生活。
但签证是一个可以自由出入境的凭据,我们常说永居签证只有五年有效期,指的是该签证允许签证持有人在五年内可自由出入澳洲。
永居永久有效,拿到永居后的Travel Authority(自由出入澳洲的权利)也就是签证的长度只有五年。
澳洲RRV居民返程签证
五年的澳洲出入权到期之后,对于既不想失去原国国籍、又想享有自由往返澳洲权利的澳洲PR们,需要申请澳洲155/157类RRV居民返程签证,俗称“续PR”。
155/157类签证属于永居签证,允许申请人在澳洲永久居住,它们的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个月(157)三种。
移民局批哪一种居民返程签证,取决于申请人在澳洲的居住情况、与澳洲的联系(Ties)、及离开澳洲的时间长短和理由等因素。
申请155类RRV签证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五年内住满两年
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满两年,可以申请有效期为五年的155类签证;
2、五年内未住满两年,但与澳洲存在实质性联系
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且可以证明自己与澳洲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类签证;
3、离开澳洲的时间很久,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申请人离开澳洲的时间比较久,如连续离境超过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当初自己为何必须要离开澳洲,且能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仍然可以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类签证。
以上三种涵盖了大部分的PR续签情况。如果你仍不属于以上情况,移民局则会考虑批给你3个月的157类签证。具体要求如下:
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自己离开澳洲的原因,您仍有机会申请到为期三个月的157类签证。
什么是与澳洲存在实质性的联系?
上文提到需要证明申请人与澳大利亚有着实质性的联系,根据澳洲移民法,155/157类签证申请人与澳洲之间实质性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生意(Business ties):
澳洲移民局通常会针对申请人的生意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 签证申请人在澳洲的生意规模和性质2. 是否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了就业机会3. 是否在澳洲境内、或为澳洲创造产值4. 它是否在澳洲境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5. 其是否出口澳洲产品、或引进它国技术等等。
简而言之,只要该生意能为澳洲经济、就业做出贡献,就没有太大的问题。
文化(Cultural ties):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从事知识、艺术、体育或宗教方面的事业,达到专业级别,是澳洲相关文化或体育团体/协会的成员,就能证明自己在文化上与澳大利亚有着实质性联系。
注意:移民局会综合考虑申请人之前的永居签证类型以及获批的依据,最好能证明当年你就是因为在澳洲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而获得永居签证的。
工作(Employment ties):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nt Job),通常就可以满足该项要求。
个人(Personal ties):
针对本条的要求比较灵活,也比较人性化。原则上,申请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越长就越有利。在澳洲,若申请人有诸如房产的资产、或有澳洲国籍的公民/永居身份的亲属长期定居,也是加分项。
总之要让移民局相信,尽管之前种种原因离开了澳大利亚,但申请人和澳洲仍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其仍然愿意长期在澳洲居住。
请续PR时,哪些理由能令签证官信服?
澳洲移民局在Policy中给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1. 海外的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2. 由于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或其它类似的事件,无法返回澳大利亚;
3. 由于重要的个人原因,推迟了返回时间。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学业(通常,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在海外居住,是为了和澳籍配偶团聚,两人的关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
5. 申请人或申请人陪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接受复杂或长期的医疗治疗,且无法旅行;
6. 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时间不受其个人掌控;
注意:移民官在判断申请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也会综合考虑其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
简单的说,当移民官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人在申请人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做出和其一样的决定,就会认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