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重拳整治「捡走一块泰山石最高罚2万,盗采最高罚100万」?

2020年12月1日,《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发布显示,继去年12月泰安全面禁售泰山石后,山东再出重拳整治泰山景区内盗采、捡拾带离泰山石等行为,捡走一块泰山石,最高罚款2万,盗采最高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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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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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这篇回答,科普一下关于条例的一些知识——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条例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或批准,它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领域的某些有关重要事项、问题、规定法律性条文、办法、方法或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或者规定某些机关单位的组织职权,如《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或者确定有关专业、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奖惩等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或者决定某些特殊地区、特殊部门或特殊物品专门性的管理规则或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

回到这个问题:如何看待山东重拳整治,“捡走一块泰山石最高罚2万,盗采最高罚100万”?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于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这个问题里提到的“捡走一块泰山石最高罚2万,盗采最高罚100万”,属于《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范畴。

2020年11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3、将第七条修改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4、在第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将第四项中的“自然保护区”修改为“生态保护区域”。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刻划、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并增加两项,作为第九项、第十项:
“(九)进入未开放区域;
“(十)捡拾带离山石;”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
7、删除第三十一条。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次修正后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更加精细化,加大了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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